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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如何申請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進行學術研究或標本採集?

    一、法令依據: 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作業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一)國內人民團體申請者,申請人員名冊中應至少有一位具相關專業領域之博士學歷人員,或由國內相關研究單位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具函或提供合作研究證明始得申請。承接公部門委託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申請者,應有國內相關研究單位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具函或提供合作研究證明,始得申請。但屬全國各級學校教師者,因教學研究需要,事先經管理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國外公、私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由國內之研究單位合作者提出申請,並應具函或檢附合作研究證明。
    三、應備證件:
    (一)研究計畫
    (二)申請標本採集者,須檢附標本採集計畫
    (三)申請人員名冊及半身彩色圖像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護照資料頁)圖檔
    四、申請程序:請至臺灣國家公園學術研究暨採集證申請平臺進行線上申請
    五、注意事項:
    (1)採集之動植物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者,申請者應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進行採集。
    (2)採集標本如須進入生態保護區,應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八條及本要點第三條規定,由本處層轉內政部核可後始得進行採集。
    五、 主辦單位:本處保育研究課,聯絡電話(03)8621050 傳真(03)8621435

  • 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園區發現傷亡之野生動物如何處置 ?

    處理方式:
    先檢視健康狀況,已死亡多日不適製作標本者,就地掩埋。尚完整仍適合提供學術研究製作標本者,以塑膠袋包好,送交各管理站或警察隊,轉送保育課處理。
    活體若體力良好者,讓其休息一會兒,若可當場野放較妥,若無法野放,就近送至各管理站或警察隊後,轉送保育課處理。或可直接聯繫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救治。
    如為雛鳥,儘可能不要撿拾,因為親鳥很可能就在周邊,人類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干擾。 聯繫電話:保育課 03-8621100#702;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03-8227431#106

  • 【建築管理部份】目前太魯閣家公園對於建築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如何執行?

    一、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二、建築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非屬建築法授權單位,應不得自行訂定建築法授權之相關規定。本處於78年7月1日經內政部核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有關建築法規定之申辦業務係依行政區域範圍參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三、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本處參酌花蓮縣政府之「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建築管理行政作業審查,並依內政部頒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

  • 【建築管理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哪些情況需辦理建築執照申請?

    建築執照分為下列四種:
    1建造執照、2雜項執照、3使用執照、4拆除執照。
    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皆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申請。

  • 【建築管理部份】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興建房舍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

    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與土地利用,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劃定使用分區,分為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遊憩區。相關分區使用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國家公園保育利用管制原則,依各分區屬性規定使用。目前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10%。

  • 【建築管理部份】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需要水土保持相關許可嗎?

    太魯閣國家公園位處山坡地範圍,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起造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受理權責函請花蓮縣政府或水保局申請核定後,始得申辦建造執照。

  • 【建築管理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申請興建農舍可建規模為何?

    依現行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太魯閣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使用強度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10%,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簷高10.5,地下層不得超過4公尺。

  • 【違章建築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如何避免違章建築案發生?

    太魯閣國家公園定期主動至園區內辦理建築法令宣導,輔導居民對於未依規辦理之建物提供辦理程序說明及服務,並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網站設有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供相關作業流程及申辦書表提供民眾線上申請服務,降低及避免違章建築使用之情事發生。

  • 【違章建築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對於違章建築查報方式及如何處理?

    (一)為執行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內建築管理,處理違章建築物,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104年8月17日訂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本處違章建築處理作業程序分為:
    1.違章建築查報2.違章建築認定3.違章建築拆除。

    (二)實地勘查經認定為程序違建或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由認定單位填載違建(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違建人於期限內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補辦申請建造執照,合於規定免予拆除。若未完成相關程序者由拆除單位發拆除通知函,通知違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本處強制拆除,並辦理結案。

  • 【違章建築部份】在太魯閣家公園內違章使用狀況大多為何?

    太魯閣國家公園轄區相關違章情形除不良景觀物可逕予排除,餘多為住宅擴建使用為主,屬程序違建部分,為避免管理處與部落居民衝突,住宅擴建案皆以輔導當事人依規定補辦相關執照申請,以輔導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