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民意電子信箱(處長信箱)信件 處理作業程序
內政部97.4.9台內營字第0970802563號令訂定發布
- 為有效處理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民意電子信箱(處長信箱)信件,訂定本處理作業程序。
- 本處民意電子信箱(處長信箱)
- 收信及轉信程序由本處收發室於上班時間上、下午各收信至少一次以上,並由收發室承辦人(或當天之代理人)轉信至相關各科、室、站信箱,轉信時並註明信件分類;或下載列印並掛文號送承辦科室辦理。
- 民意電子信件依性質概分為下列三類:
- 第一類:
1.科、室、站應於收信之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直接回覆民眾。
2.以上科、室、站者,各科、室、站應於收信之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回覆處長信箱。
3.及本處Q&A信件由各科、室、站回覆,並副知處長信箱。 - 第二類:
僅供研參而無需回覆。 - 第三類:
院長信箱、部長信箱及署長信箱交辦信件,各科、室、站應於收信之次日起二個工作天內辦理完成,再由收發室彙整後回覆。
- 各類信件除三類之外,由各科、室、站主管依分層負責自行決定陳核奉可後回覆或逕行回覆;回覆民眾來信,宜用語清晰易懂,並盡量親切、口語化。
- 為促進本處民意電子信箱(處長信箱)信件之處理時效,各科、室、站主管請指派代理人一名,負責收發電子信件、管制處理時效等;代理人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收發室更新相關資料。
- 信件如需改分,請於收信後次個工作天內通知收發室。
- 回信如有必要,請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利來信民眾進一步查詢。
- 由收發室負責電子信件之列管與稽催,並針對逾期尚未辦結之信件通知各科室站主管儘速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