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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 更新日期:10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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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9651號
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部 長 葉俊榮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禁止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四、禁止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五、禁止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六、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七、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八、禁止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九、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十、禁止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十一、禁止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十四、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十五、禁止擅自進入本園區未開放之步道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