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夥伴共榮方案補捐助作業資訊公告
一、法令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夥伴共榮方案補捐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包含下列二種類型:
- 第一類:辦理與本國家公園有關之生態保育宣導、歷史文化推廣活動或培力研習訓練等,並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
- 第二類:積極配合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育、淨零碳排、歷史文化傳承理念,辦理本處轄區與周邊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崇德村、富世村、秀林村、景美村之社區綠美化、生態旅遊及災後復建計畫,並將本處列為指導或協辦單位者。
四、申請期間:全年度。
五、資格條件: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國內大專院校;經查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有裁罰紀錄達三次以上者,不得申請。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補助金額上限:
- 第一類:活動辦理類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貳萬元為原則,培力訓練研習類美案補助額以不超過參萬元為原則。
- 第二類:每案補(捐)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並以講師鐘點費及遠程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臨時人員酬金、材料費、膳食費、車輛或器材租賃費等為補(捐)助款支用項目。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 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 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各類表單請從下列相關檔案處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