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資訊公告
一、法令依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本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案件,包含下列三種類型:
- 第一類:補助本處園區所轄範圍居民整建住宅,以配合國家公園整體景觀,創造本國家公園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整體之協調者。
- 第二類:為協助設籍本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就讀各級學校努力向學,能整體提昇競爭力,並為儲備本處志工人力,共同推動國家公園生態保育與環境教育工作,補助獎助學金。
- 第三類:為補助本處轄區及周邊各級學校或政府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推廣生態保育活動或居民傳統文化發揚之培力計畫,整體提升宣導國家公園保育自然與人文教育成效,帶動部落深耕優質文化,促進國家公園與社區之夥伴關係,補助部分活動經費。
四、申請期間:全年度。
五、資格條件:
- 第一類: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 第二類:設籍本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六年級、國中、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以上努力向學者。但經公費補助、就讀空中大學、社區大學、進修部、函授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或屬延畢學生,不得申請。
- 第三類:本處轄區及周邊之各級學校或政府已立案之民間團體;經查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有裁罰紀錄達三次以上者,不得申請。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補助金額上限:
- 第一類: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則。
- 第二類:依申請資格,每人額度最高新臺幣貳仟元至壹萬元。
- 第三類:活動辦理類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貳萬元為原則,培力訓練研習類美案補助額以不超過參萬元為原則。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 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 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各類表單請從下列相關檔案處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