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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112年合歡山雪季交通管制期間?

    ◎雪季交通管制期間

    ※交通管制期間: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為期60天

    ※雪季交通管制重點期間
    一月:【星期例假日】:111/12/31~112/1/1~1/2(開國紀念日連假3日);1/8;1/14~1/15
    二月:【星期例假日】:112/2/5;2/11~12;2/19;2/25~2/28(228紀念日連假4日)
    【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合計10日:112/1/20、1/21除夕、1/22農曆初一、1/23初二、1/24初三、1/25初四、1/26初五、1/27初六、1/28初七、1/29初八

    雪季交通疏導期間,大禹嶺至合歡山遊客服務中心及翠峰以上路段,視兩地停車空間(鳶峰、武嶺、昆陽、小風口)及交通擁擠狀況彈性開放車輛通行。
    詳細資訊,請參考雪季服務 

  • 太魯閣國家公園建築管理及違建管理。

    壹、建築管理部份
    一、Q:目前太魯閣家公園對於建築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如何執行?
    A:一、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二、建築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非屬建築法授權單位,應不得自行訂定建築法授權之相關規定。
    本處於78年7月1日經內政部核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有關建築法規定之申辦業務係依行政區域範圍參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三、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本處參酌花蓮縣政府之「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建築管理行政作業審查,並依內政部頒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

     

    二、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哪些情況需辦理建築執照申請?
    A:建築執照分為下列四種:
    1建造執照、2雜項執照、3使用執照、4拆除執照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皆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申請。

     

    三、Q: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興建房舍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
    A: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與土地利用,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劃定使用分區,分為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遊憩區。相關分區使用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國家公園保育利用管制原則,依各分區屬性規定使用。目前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10%。

     

    四、Q: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需要水土保持相關許可嗎?
    A:太魯閣國家公園位處山坡地範圍,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起造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受理權責函請花蓮縣政府或水保局申請核定後,始得申辦建造執照。


    五、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申請興建農舍可建規模為何?
    A:依現行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太魯閣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使用強度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10%,最大基層面積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簷高10.5公尺,興建地下層以開挖一層或4公尺,並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其他未規定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內政部104年1月8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775號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

    貳、違章建築部份
    一、Q:太魯閣國家公園如何避免違章建築案發生?
    A:太魯閣國家公園定期主動至園區內辦理建築法令宣導,輔導居民對於未依規辦理之建物提供辦理程序說明及服務,並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網站設有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供相關作業流程及申辦書表提供民眾線上申請服務,降低及避免違章建築使用之情事發生。

     

    二、Q:太魯閣國家公園對於違章建築查報方式及如何處理?
    A:(一)為執行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內建築管理,處理違章建築物,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訂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內政部104年8月17日內授營園字第1040812830號函公告)。本處違章建築處理作業程序分為:
    1.違章建築查報2.違章建築認定3.違章建築拆除。
    (二)實地勘查經認定為程序違建或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由認定單位填載違建(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違建人於期限內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補辦申請建造執照,合於規定免予拆除。若未完成相關程序者由拆除單位發拆除通知函,通知違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本處強制拆除,並辦理結案。
    (三)「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下列規定且情節輕微者,應拍照列管,不在此限。主要情節輕微者如: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陽臺加窗、建築物外牆搭設雨遮或遮陽板,或一樓法定空地或露臺設置無壁體透明棚架等。

     

    三、Q:在太魯閣家公園內違章使用狀況大多為何?
    A:太魯閣國家公園轄區相關違章情形除不良景觀物可逕予排除,餘多為住宅擴建使用為主,屬程序違建部分,為避免管理處與部落居民衝突,住宅擴建案皆以輔導當事人依規定補辦相關執照申請,以輔導其合法化。

     

    四、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違章建築拆除後遺留廢棄物如何處理?
    A: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8條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規定: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為維護區內環境整潔。

     

    五、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建築物合法性如何認定?
    A: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原有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辦理者,視為合法建築物。
    (一)位於天祥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地區於60年12月20日都市計畫公布以前建築完成者。
    (二)位於秀林鄉(崇德地區)都市計畫地區於71年4月16日都市計畫公布以前建築完成者。
    (三)花蓮縣境內部分屬東部區域計畫於74年11月16日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四)台中市、南投縣境內部分屬中部區域計畫於69年6月1日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五)依建築法第96條「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符合上述條件之建築物應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
    1、建築執照、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
    5、鄉(鎮)公所核發之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證明。

  • 請問免費登頂證明書製作還可以受理嗎?注意事項?

    太魯閣國家公園免費申請登頂證明之試辦活動已於105年4月30日截止,自105年5月份起已採收費制,每份新臺幣280元整。
    一、收件:應附證件:
    (一)申請民眾一律以電子郵件傳送登頂證明書照片(電子檔,以申請者姓名為檔名),登頂照片畫數建議120dpi~300dpi(提供正面清晰照),本處電子郵件信箱,請參考「為民服務/表單下載/檔案申請/登頂證明」內容。洽詢電話03-8621100#605
    (二)申請資料含中英文姓名、地址(收件人)、聯絡電話、國籍、申請日期、登頂日期。
    二、審查:本處收到郵件後即進行審查作業,內容確認無誤後通知匯款。
    三、匯款:
    (一)匯款方式:
    1.請至各大銀行或郵局臨櫃辦理匯款。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至本處行政室繳款。
    (二)匯款銀行:
    1.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2.帳號:24081102121042
    3.戶名: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匯款人:請加註《申請登頂證明書》。
    五、所需費用:新臺幣280元整。(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自付)
    六、確認匯款:匯款後請將匯款憑證以電子檔寄至本處電子郵件信箱:taroko200@taroko.gov.tw,或傳真至本處(03)8621523,並請註明匯款人姓名及《申請登頂證明書》。
    七、證書製作:
    (一)本處自收到匯款當日起,7個工作日製作完成並郵寄。
    (二)如因申請者資料填寫錯誤須更正,請將原證書(不含證書框)寄回本處更正,並須自付證書寄送來回郵資。
    (三)如因本處製作錯誤,將免費重新製作及寄送。
    八、備註:本處製作證書完成後即不得申請辦理退費。

  • 請問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要收費嗎?需要申請入山入園證嗎?

    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除錐麓古道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起開始收費(收費標準為全票每人200元,半票100元,半票優待的對象為6至12歲之兒童以及學生,未滿6歲之兒童及執行公務者免費優待,請備相關證明文件現場查驗。當地太魯閣族、賽德克族原住民族,則免辦理入園申請,採身分證明文件查證方式進入。),民眾請先辦妥入園申請,並於當日完成繳費後始可進入錐麓古道。園區內其他地區免費。
    進入太魯閣峽谷段並不需要申請入山入園證,進入本處生態保護區(南湖大山、奇萊山或畢祿山等)才需要申請。詳細入園、入山申請資訊請參考(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上申請服務網,「為民服務/單一窗口/入園申請」內容 )。(目前僅南湖大山線須申請入山許可證。)

  • 【建築管理部份】目前太魯閣家公園對於建築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如何執行?

    一、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二、建築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非屬建築法授權單位,應不得自行訂定建築法授權之相關規定。本處於78年7月1日經內政部核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有關建築法規定之申辦業務係依行政區域範圍參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三、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本處參酌花蓮縣政府之「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建築管理行政作業審查,並依內政部頒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

  • 【建築管理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哪些情況需辦理建築執照申請?

    建築執照分為下列四種:
    1建造執照、2雜項執照、3使用執照、4拆除執照。
    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皆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申請。

  • 【建築管理部份】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興建房舍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

    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與土地利用,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劃定使用分區,分為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遊憩區。相關分區使用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國家公園保育利用管制原則,依各分區屬性規定使用。目前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10%。

  • 【建築管理部份】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需要水土保持相關許可嗎?

    太魯閣國家公園位處山坡地範圍,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起造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受理權責函請花蓮縣政府或水保局申請核定後,始得申辦建造執照。

  • 【建築管理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申請興建農舍可建規模為何?

    依現行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太魯閣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使用強度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10%,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簷高10.5,地下層不得超過4公尺。

  • 【違章建築部份】太魯閣國家公園如何避免違章建築案發生?

    太魯閣國家公園定期主動至園區內辦理建築法令宣導,輔導居民對於未依規辦理之建物提供辦理程序說明及服務,並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網站設有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供相關作業流程及申辦書表提供民眾線上申請服務,降低及避免違章建築使用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