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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慈恩、洛韶山莊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 更新日期:1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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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慈恩、洛韶山莊場地申請使用要點
104年10月14日太企字第1040014039號函發布
107年 5月08日太企字第1071001416號函修正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需要,利用場地供辦理相關活動及環境教育(包括藝文展覽、生態旅遊相關活動、學術研討、教育講座等項目)等短期公益活動,有效管理、運用慈恩及洛韶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爰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財政部「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山莊所提供使用範圍為主建築內部空間設施如附圖,僅提供現有場地與基礎水電設備,不得炊煮亦不提供器材與寢具。
三、申請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各級學校。
(二)依法設立之法人、公司、團體。
(三)自然人。
四、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場地可於使用時間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應於使用時間十日前將公函或身分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場地使用申請單與場地使用切結書親送或郵寄送達本處,俟審核許可通知後,應於使用時間七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繳費後因故取消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在五日前填具退還申請書與檢附相關收據,無息退還。
(二)山莊場地使用費計每日新台幣六千元,應於使用時間七日前以電匯、匯票或現金向本處繳費。
(三)申請人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於使用完畢,經認定無毀損各項設施,並於用畢當日回復原狀後,所繳納之保證金憑退還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收據無息退還。
(四)本山莊場地因配合政府政策、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本處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遇颱風警報發布封閉入園或緊急事故時,得立即通知停止山莊使用,申請場地使用時間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五)本山莊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以十日為原則,逾十日或申請梯次超過乙次,須於使用申請單及使用計畫書中載明,並以本處審核許可通知為準。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辦理:
(一)違反法令或國家公園相關規定經勸阻不改善。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三)於本山莊場地內從事違反社會風俗、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從事未經許可之活動。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定不法者。
六、場地使用以當日上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為一日基數;(生態旅遊活動得以當日下午三時至翌日上午十一時為一日基數)。
七、其他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處對於申請人置於本山莊內所有之物品不負保管責任,申請人使用本山莊場地空間設施應善盡維護之責,並接受現場管理單位之督導。
(二)禁止擅用高電壓設備、燭營火、易燃危險物品及影響他人之擴音設備。
(三)場地所有佈置應事先告知內容,且不得違反消防及建築物防火避難等相關規定。活動完畢後應自行運離現場,並清潔及復原場地。
(四)發生天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意外事件時,申請人應負責採取安全、避難措施並指導活動人員疏散,事故責任歸屬依相關法令規定究責。
(五)申請人應負責處理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事項。
(六)住宿人數限定:慈恩山莊以五十人為限,洛韶山莊以五十人為限。
(七)違反以上規定者,除依相關法規究責,且三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本山莊。
八、申請人有向活動參與者收取費用者,應於使用計畫書中載明,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活動與人員保險及繳納稅捐事宜。
九、申請人須向本處繳清場地保證金後,始得開始使用。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及清理完畢回復原狀,並經本處管理單位檢查無誤後,由申請人函送申請書及檢附原開立收據向本處申請退還。使用之公共設備、場地設施若有毀損,或未完成清潔復原,申請人應負全額清償之責任與義務,並得由本處代為修繕清理,所需費用將由保證金中扣付;修繕或清理費用金額高於保證金時,本處得向申請人追償相關費用。
十、學術研究單位與本處委託辦理規劃研究團隊申請使用,或配合相關單位作緊急避難場所需要使用山莊,該單位、團隊未報支人員住宿費用者,經本處核准得以免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