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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建築管理共通性問題Q&A

一、Q:目前太魯閣家公園對於建築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如何執行?

A:

1.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2.建築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非屬建築法授權單位,應不得自行訂定建築法授權之相關規定。 本處於78年7月1日經內政部核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 築機關,有關建築法規定之申辦業務係依行政區域範圍參酌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3.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本處參酌花蓮縣政府之「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建築管理行政作業審查,並依內政部頒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

二、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哪些情況需辦理建築執照申請?

A:

建築執照分為下列四種:

1建造執照、2雜項執照、3使用執照、4拆除執照

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皆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申請。

三、Q: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興建房舍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

A:

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與土地利用,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 之規定劃定使用分區,分為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 存區、遊憩區。相關分區使用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及國家公園保育利用管制原則,依各分區屬性規定使用。目前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10%。

四、Q: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需要水土保持相關許可嗎?

 A:

太魯閣國家公園位處山坡地範圍,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由水土保持 義務人(起造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受理權責 函請花蓮縣政府或水保局申請核定後,始得申辦建造執照。

五、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申請興建農舍可建規模為何?

A:

依現行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太魯閣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   申請興建農舍者,其使用強度依下列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10%、最大基層面積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簷高10.5公尺、興建地下層以開挖一層或4公尺(並計入總樓地板面積),該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未規定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

六、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建築物合法性如何認定?

A:

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原有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辦理者,視為合法建築 物。

(一)位於天祥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地區於60年12月20日都市計畫公布以前建築完成者。

(二)位於秀林鄉(崇德地區)都市計畫地區於71年4月16日都市計畫公布以前建築完成者。

(三)花蓮縣境內部分屬東部區域計畫於74年11月16日以前建造完成之建 築物。

(四)台中市、南投縣境內部分屬中部區域計畫於69年6月1日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五)依建築法第96條「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符合上述條件之建築物應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

          1、建築執照、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

          5、鄉(鎮)公所核發之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證明。

七、Q:如何申請合法建築證明?

A:

依現行可行方式辦理。

1.使用執照

2.合法房屋證明

3.合法建物經公設拆遷就地現況整建

4.滅失不存在:

(1)921依內政部89年4月24日臺89營字第8904763函規定8種文件。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a.建築執照、b建物登記證明、c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d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e完納稅捐證明、f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g戶口遷入證明、h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據以認之。請當事人檢附上開規定文件之一,據以辦理。

(2)審認已存在房屋時,有建築法第9條第4款規定修建之行為時, 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補請領使用執照。

八、Q:合法建築與視為合法建築物如何申請修繕?

A:

審認已存在合法房屋時,依據建築法第9條第4款規定修建之行為時。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九、Q:合法建築與視為合法建築物如何申請民宿登記?

審查單位

(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條文)

國家公園

位於國家公園區且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 (第3條)

地政

位於非都市土地且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 (第3條)

建管

領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使用執照 □合法房屋證明 □公所核發就地整建完工證明 □其他 )

客房8間以下樓地板總面積原則240平方公尺以下,原住民區應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15間以下總面積在400平方公尺以下 (第4條)

須為住宅或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之農舍 (第4條第1款)

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第8條第3款)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第8條第4款)

一、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耐火板及耐燃材料,但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88條規定)

(一)以其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者。(二)以其樓地板面積每300平方公尺範圍以通達樓板或屋頂之     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

二、分間牆之構造未達規定之防火時效者,得以不燃材料或耐火板裝修其牆面替代之。

三、走廊構造及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第5條第2項第3款)

(一)利用原有走廊修改,一側為外牆時,其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二)雙側居室之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160公分。

(三)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四、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1.2公尺以上;

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第5條第2項第4款)

消防

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 (第6條)

警察

經營者須有行為能力且無特定犯罪紀錄 (第9條)

觀光

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相同名稱 (第10條)

 

十、Q:太魯閣國家公園如何避免違章建築案發生?

A:

太魯閣國家公園定期主動至園區內辦理建築法令宣導,輔導居民對於未依規辦理之建物提供辦理程序說明及服務,並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網站設有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供相關作業流程及申辦書表提供民眾線上申請服務,降低及避免違章建築使用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