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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4-19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空拍須知(受0403花蓮大地震影響,餘震頻傳及地質不穩定,為確保遊客安全,封閉區域(含公路沿線)已核准之空拍許可作廢。)

112年10月13日發布修正

  1. 為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授權訂定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受理相關申請案件作業,訂定本須知。
  2. 凡欲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園區)內運用空拍機拍攝影片之個人、團體、法人或政府機關(構),請於拍攝日前7天至前60天向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若申請起降地點均屬空拍常見申請地點者,得不受須於拍攝日前7天提出申請之限制。
  3. 申請人應以線上申辦為原則,拍攝時間考量天候因素及個案作業期程,可彈性填寫起迄日期,一次最長申請拍攝期間為30天;如屬公務委託拍攝案、研究監測案等須延長拍攝期間之特殊案件者,請以公文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方式辦理。
  4. 申請人使用空拍機須符合並遵守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考量本處園區時有氣流及GPS訊號不穩定之情形,應注意飛航高度、速度、音量、風速及訊號,且不得有競速行為、妨礙生態及遊客安全,並勿於錐麓古道2.5K至3.1K路段及吊橋等狹窄路段、九曲洞步道、布洛灣吊橋入口至布洛灣吊橋北橋台、合歡溪等地點操作飛行拍攝。因操作空拍機致遊客受傷或設施財物損壞時,由空拍機操作人員自負相關責任。
  5. 申請人接獲許可證後,請於拍攝時攜帶本處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機關許可文件,以備查驗。
  6. 拍攝完畢請立即將現場恢復原狀,並將垃圾清除攜離本園區。
  7. 為維護本園區生態與景觀環境,請申請人務必閱讀並遵守國家公園法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規定。欲進入生態保護區及其他入園管制區空拍者,請另依規定向本處辦理入園許可證;另拍攝地點如位於山地管制區內,請另行依規定申請入山許可,經獲准入山入園後始得進入空拍。
  8. 本園區各公路、景點及步道如受豪雨地震雪季等自然環境影響或其他臨時管制公告可能封閉,請先於進入本園區前至本處網站查詢最新公路步道開放情形;已核准之地點如於拍攝時因故封閉,該封閉期間、地點之拍攝核准視為不同意;已核准之地點如遇有管制公告,請遵守管制事項及配合現場人員指揮,本許可函不得做為相關管制通行使用。
  9. 拍攝地點如非屬本處園區範圍,請另洽權責機關辦理;拍攝地點如涉及本處園區內其他政府機關設施、居民住所、經營業者設施,請先與該管聯繫拍攝事宜,或取得居民之同意,避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10. 違反上述規定者,本處於2年內不再受理空拍申請,並將依法查處;如造成設施、環境景觀及自然資源之破壞者,需負賠償責任。
  11. 媒體如因不可預測性及即時性之新聞空拍需求或政府機關(含其契約廠商)為立即災害搶修、急難救助等行動,得不受本須知第二點規範,以登記方式辦理;若非屬上述之空拍需求,仍需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自110年5月7日起,審查通過後請於審查結果查詢頁面下載許可證,未來不再寄送紙本許可證。

立即線上申辦空拍申請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1.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2.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3. 禁止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4. 禁止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5.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6. 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炊煮、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7.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8. 禁止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9. 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10. 禁止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11. 禁止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12. 禁止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13.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14.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15. 禁止擅自進入本園區未開放之步道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16. 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17. 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