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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

(法源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暨內政部96年3月07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1114號函)

  •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 污染水質或空氣。
  • 採折花木。
  • 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法源依據:內政部111年6月28日台內營字第 1110809866 號令修正發佈)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如下:

  •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 禁止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 禁止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 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炊煮、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 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 禁止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 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 禁止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 禁止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 禁止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 禁止擅自進入本園區未開放之步道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 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 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 政府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