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區內禁止事項

(法源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 

  •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 污染水質或空氣。
  • 採折花木。
  • 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如下:

  • 禁止擅自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禁止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攜帶其他足以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
  • 禁止擅自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 禁止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 禁止擅自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播放、吹奏或使用鳴器、露營、炊煮、滑雪、滑草、游泳、溯溪、泛舟、攀岩、搭設棚帳、操作遙控機具(線)或危害公眾安全之活動。
  •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丟棄或遺留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 禁止於園區內營(燃)火、烤肉或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 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停車以外之地區未依指示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 禁止破壞、污損、刻畫公物及設施。
  • 禁止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或遊蕩動物。
  • 禁止擅自進入公告未開放之區域(含未開放時段),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或一般管制區。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 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擅自變更許可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 禁止擅自進入本園區公告未開放之步道(含未開放時段)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 禁止擅自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 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