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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民國112年太魯閣春節遊園專車的確切發車時間?有無其他注意事項?

    112年春節遊園專車實施期間,去程發車時間:每日7時至下午2時30分(依各據點時間為準,並注意末班車時間),坐滿即開,需請遊客於賞景時留意班車資訊。太魯閣國家公園將印製1萬份免費遊園專車雙語摺頁供民眾索取,並於各站點設置遊園專車服務資訊。 

  • 搭乘春節遊園專車是否需要收費?行駛路線及往返停靠地點為何?

    太魯閣國家公園為紓解連續假期進入中橫的車潮,鼓勵民眾搭乘春節遊園專車做峽谷據點的賞景遊玩,本項服務為完全免費。有關112年春節遊園專車行駛路線及停靠地點(依據點實際開放而調整)如下:
    1.藍線(遊客中心-天祥全程線,不上布洛灣):遊客中心→砂卡礑→燕子口步道東口→靳珩橋→九曲洞→綠水→天祥→綠水→九曲洞→遊客中心。約每30分鐘1班車,太魯閣遊客中心末班車是13時,天祥末班車則是14時30分。
    2.紅線(遊客中心-布洛灣線區間線):遊客中心→砂卡礑→布洛灣→長春祠→遊客中心。約每10分鐘1班,太魯閣遊客中心末班車是12時30分,布洛灣末班車則是14時30分。
    3.綠線(布洛灣-天祥區間線):布洛灣→燕子口步道東口(下車)→靳珩橋(上車)→九曲洞→綠水→天祥→綠水→九曲洞→布洛灣。約每10分鐘1班,布洛灣和天祥末班車都是13時。

  • 「春節遊園專車管制期間」是否所有車輛均無法通行?

    春節管制期間除遊園專車、客運定期班車及已申請通行證之甲、乙類大客車(遊覽車)外,其餘車輛原則以每2小時放行10分鐘方式管制車流。
    1為考量旅遊業者與園區居民需求,甲、乙類大客車(遊覽車)及營業小客車行駛管制路段採總量管制,各限行駛40輛,行駛前應至新城(太魯閣)火車站前換證處向太管處申請通行證,換證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17時,在管制點驗證後憑證通行。
    2.內側車道提供園區內居民(含管制放行點以西富世村居民)、管制區內工作人員、公路養護單位及緊急搶修車輛通行當地居民、管制區內工作人員、公路養護單位及緊急搶修車輛如於管制期間內需通行,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經管制點人員驗證後放行。
    3.其餘車輛原則以每2小時放行10分鐘方式管制車流。

  • 請問今年春節太魯閣是否會提供遊園專車服務?又春節遊園專車的實施日期及管制執行的內容為何?

    今年春節太魯閣國家公園提供遊園專車服務,日期自112年1月23日至25日(大年初二~初四),臺8線185.4公里(富世村路段)及167.1公里(天祥路段)二處將設置管制點,交通管制時間為上午7時至下午3時,原則以每2小時放行10分鐘方式管制車流,在富世村公路局太魯閣公務段舊址管制點於外側車道停等放行,內側車道提供園區內居民(含管制放行點以西富世村居民)、管制區內工作人員、公路養護單位及緊急搶修車輛通行,亦將視當日合歡山地區雪季管制情形與中橫公路與各遊憩據點停車場狀況機動調整開放通行時間。

  • 民國112年農曆春節期間交通管制?

    111年10月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112年1月23日至1月25日(農曆大年初二至初四共3日) ,中橫公路太魯閣至天祥路段將實施交通管制,詳情可電洽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03-8221019,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九大隊太魯閣警察隊03-8621045或本處03-8621100詢問。詳細資訊請參閱本處網站新聞資訊:112年春節連續假期臺8線─中橫公路交通疏導管制公告。

  • 寵物可以帶進太魯閣國家公園嗎?

    太魯閣國家公園園區劃分為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 (請參考本處網頁/遊憩資訊/地圖資料/管制區域圖);為考量人畜共通疾病傳染暨保護園區野生動物,依「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十三點規定,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另進入本園區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攜帶寵物如無配戴練(繩)等約束者及未接種狂犬病、犬瘟熱等疫苗者,請勿進入;惟導盲犬(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於訓練或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除外。遊客中心、展示館及辦公廳舍,攜帶寵物如未用寵物袋(箱)或手抱者(不得落地)及未接種狂犬病、犬瘟熱等疫苗者,請勿進入;簡報室一律不可以帶寵物進入(含寵物箱及手抱者);惟導盲犬(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於訓練或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除外。
    園區內步道多屬特別景觀區,因此禁止攜帶寵物入內。中橫沿線九曲洞及燕子口步道原屬舊中橫公路,野生動物出沒機率較低,可攜帶寵物進入,但因緊鄰車道、深谷,因此須以牽繩、寵物箱或推車進行防護,確保您寵物的安全。 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如大禹嶺、關原、天祥、布洛灣及太魯閣臺地等遊憩據點)雖不在限制範圍內,但仍建議以牽繩繫引,避免寵物及野生動物相互侵擾。
    在園區野外可能存在各種寄生蟲(如跳蚤、恙蟲等)、病菌(如狂犬病病毒、犬瘟熱病毒等),這些多為人畜共通或動物間傳染病,會透過接觸受感染的動物或受汙染的水、土壤等環境而傳染;不把寵物帶入園區可以防止野生動物、寵物、流浪動物與人類在社區及野地之間寄生蟲、傳染病交互傳播之風險,保護野生動物、人類及寵物的健康安全。
     

  • 太魯閣國家公園建築管理及違建管理。

    壹、建築管理部份
    一、Q:目前太魯閣家公園對於建築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如何執行?
    A:一、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二、建築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非屬建築法授權單位,應不得自行訂定建築法授權之相關規定。
    本處於78年7月1日經內政部核定為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有關建築法規定之申辦業務係依行政區域範圍參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三、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本處參酌花蓮縣政府之「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建築管理行政作業審查,並依內政部頒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

     

    二、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哪些情況需辦理建築執照申請?
    A:建築執照分為下列四種:
    1建造執照、2雜項執照、3使用執照、4拆除執照有關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構造物,施工完竣後之使用或建築物之拆除,皆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建築執照申請。

     

    三、Q: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興建房舍有建蔽率或容積率規定嗎?
    A: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資源與土地利用,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劃定使用分區,分為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遊憩區。相關分區使用應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及國家公園保育利用管制原則,依各分區屬性規定使用。目前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10%。

     

    四、Q: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需要水土保持相關許可嗎?
    A:太魯閣國家公園位處山坡地範圍,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起造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受理權責函請花蓮縣政府或水保局申請核定後,始得申辦建造執照。


    五、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申請興建農舍可建規模為何?
    A:依現行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太魯閣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使用強度規定建蔽率不得超過10%,最大基層面積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簷高10.5公尺,興建地下層以開挖一層或4公尺,並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其他未規定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內政部104年1月8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775號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

    貳、違章建築部份
    一、Q:太魯閣國家公園如何避免違章建築案發生?
    A:太魯閣國家公園定期主動至園區內辦理建築法令宣導,輔導居民對於未依規辦理之建物提供辦理程序說明及服務,並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網站設有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提供相關作業流程及申辦書表提供民眾線上申請服務,降低及避免違章建築使用之情事發生。

     

    二、Q:太魯閣國家公園對於違章建築查報方式及如何處理?
    A:(一)為執行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內建築管理,處理違章建築物,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訂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內政部104年8月17日內授營園字第1040812830號函公告)。本處違章建築處理作業程序分為:
    1.違章建築查報2.違章建築認定3.違章建築拆除。
    (二)實地勘查經認定為程序違建或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由認定單位填載違建(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違建人於期限內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補辦申請建造執照,合於規定免予拆除。若未完成相關程序者由拆除單位發拆除通知函,通知違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本處強制拆除,並辦理結案。
    (三)「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下列規定且情節輕微者,應拍照列管,不在此限。主要情節輕微者如: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陽臺加窗、建築物外牆搭設雨遮或遮陽板,或一樓法定空地或露臺設置無壁體透明棚架等。

     

    三、Q:在太魯閣家公園內違章使用狀況大多為何?
    A:太魯閣國家公園轄區相關違章情形除不良景觀物可逕予排除,餘多為住宅擴建使用為主,屬程序違建部分,為避免管理處與部落居民衝突,住宅擴建案皆以輔導當事人依規定補辦相關執照申請,以輔導其合法化。

     

    四、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違章建築拆除後遺留廢棄物如何處理?
    A: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8條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規定: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為維護區內環境整潔。

     

    五、Q: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建築物合法性如何認定?
    A: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原有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辦理者,視為合法建築物。
    (一)位於天祥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地區於60年12月20日都市計畫公布以前建築完成者。
    (二)位於秀林鄉(崇德地區)都市計畫地區於71年4月16日都市計畫公布以前建築完成者。
    (三)花蓮縣境內部分屬東部區域計畫於74年11月16日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四)台中市、南投縣境內部分屬中部區域計畫於69年6月1日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五)依建築法第96條「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符合上述條件之建築物應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
    1、建築執照、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
    5、鄉(鎮)公所核發之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證明。

  • 九曲洞的景觀特色

    太魯閣國家公園九曲洞步道自102年因落石封閉辦理安全設施工程,陸續完成西洞口景觀明隧道(56公尺長)、水景步道(100公尺)、3座步道明隧道(25公尺)及公廁等服務設施,於108年6月24日上午9時起試行開放參觀。
    九曲洞步道原是中橫公路舊道,民國85年九曲洞隧道通車後,公路舊道改為步道。步道中保留早年中橫公路的隧道,露出原石的隧道與山壁,可以看出當時修建公路原始的工法與痕跡。本次防護工程完成後,於途中新建一段更靠近溪谷的水景步道,帶領遊人從較低的位置更親近峽谷,聆聽立霧溪急流震耳的水聲,感受立霧溪強大的侵蝕力。另外還有頗受歡迎的鯉躍龍門、九曲蟠龍景點。

  • 九曲洞交通指南

    因受限峽谷地形及公路穿越動線限制,九曲洞僅能設置公車停靠站與車輛臨時停靠,無劃設小客車停車位,所以想要遊賞九曲洞,請先留意交通資訊,以下為交通建議:
    一、最順暢通行的旅遊方式:搭乘公車與機車暢遊太魯閣
    (一) 公車資訊:每日於8:00至18:00有46班次停靠九曲洞往返(往天祥23班次;往太魯閣23班次),時刻表請考1、台灣好行(路線1133)—太魯閣線;2、太魯閣客運(路線302)官方網站。
    (二) 機車旅遊:九曲洞明隧道留設有機車停車格
    二、團客遊覽車旅遊:請於九曲洞明隧道臨時停靠上下車,車輛請停靠於綠水(170.7k)合流(171.4k)停車場等候。
    三、最艱辛的旅遊方式:自行駕駛小客車
    請行駛至最近的停車場合流(170.7k)、綠水(171.4k)停車後,搭乘公車前往九曲洞遊賞。

    亦可使用實用運輸
    客運E化網站或下載公路總局 iBus_公路客運APP查詢公車目前行駛位置。

  • 請問如何申請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進行學術研究或標本採集?

    一、法令依據: 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作業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一)國內人民團體申請者,申請人員名冊中應至少有一位具相關專業領域之博士學歷人員,或由國內相關研究單位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具函或提供合作研究證明始得申請。承接公部門委託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申請者,應有國內相關研究單位助理教授職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具函或提供合作研究證明,始得申請。但屬全國各級學校教師者,因教學研究需要,事先經管理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國外公、私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由國內之研究單位合作者提出申請,並應具函或檢附合作研究證明。
    三、應備證件:
    (一)研究計畫
    (二)申請標本採集者,須檢附標本採集計畫
    (三)申請人員名冊及半身彩色圖像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或護照資料頁)圖檔
    四、申請程序:請至臺灣國家公園學術研究暨採集證申請平臺進行線上申請
    五、注意事項:
    (1)採集之動植物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者,申請者應先取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進行採集。
    (2)採集標本如須進入生態保護區,應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八條及本要點第三條規定,由本處層轉內政部核可後始得進行採集。
    五、 主辦單位:本處保育研究課,聯絡電話(03)8621050 傳真(03)8621435